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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偷“光顾”,私藏的子弹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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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因小偷“光顾”,私藏的子弹被曝光
失窃屋主被实施刑事强制措施
  本报讯 30年前退役时偷留子弹作纪念,藏于包中因时间长久竟忘了此事,近日,一小偷翻箱倒柜将其找出。失窃报警的屋主却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被警方实施刑事强制措施。

  1月7日18时许,家住涧西区26号街坊的林某和妻子下班回家,走到家门口,林某发现大门被撬开,屋内一片狼藉。意识到家里遭人盗窃的林某为保留作案现场,赶紧报了警。等待警方的过程中,林某突然发现自己30年前从部队偷偷带回装有子弹的皮包被敞开扔在了沙发上,他知道私藏弹药违法的他赶紧将皮包合上,想找个地方藏起来,不料,警车已经到达楼下。林某赶紧将皮包放在了阳台上靠里的角落。

  长安派出所民警接报来到林某家,对现场进行了仔细的勘查,结果发现林某并没有丢失任何财物。但细心的民警发现了阳台上的皮包,打开一看,里面竟有20发半自动步枪子弹和1发54手枪子弹,随即将林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讯问,林某承认这21发子弹为自己从部队带出,一直私藏家中。据了解,林某于20世纪70年代在兰州服兵役,退役时,他想把留作纪念就没有上交子弹。目前,林某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被长安派出所实施了刑事强制措施。

  (赵玉杰 耿盈 汪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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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警介绍说,我国《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的,应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赵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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