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报称中央高层春节足迹
透露今年施政思路
综观胡锦涛和温家宝的春节足迹,处处显示着对民生的关照。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胡锦涛和温家宝对三农工作格外重视,不仅均在农家亲自动手切年糕、包饺子、做肉圆,并且亲赴田间地头,查看农田旱情,与当地官民共商抗旱工作,凸显出三农的重要战略地位
中新网2月9日电
香港《大公报》日前刊文说,在兔年春节,国家主席胡锦涛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选择与基层百姓一起过年,从中既透出中国领导人的亲民作风,也往往就一些热点、重点问题做出新部署,透露出今年一系列的施政思路。
文章摘编如下:
胡锦涛从腊月二十九开始到河北保定市及下属的易县、顺平县考察,而温家宝先是到安徽大别山区的金寨县,后又马不停蹄地赶到了山东的嘉祥县和曲阜市。
与当地官民共商抗旱
在这个春节,胡锦涛和温家宝用他们充满亲情和温情的人性化言行,让很多中国人感到温暖。胡锦涛在保定的武警营房,与普通战士一起包饺子,给战士敬酒拜年;在农家,按照当地习俗,给刚蒸好的馒头点上红,亲手切下几块年糕给村民品尝,在农家院门上贴上“福”字,祝愿老百姓日子更红火、生活年年高,更在村里的秧歌会上拿起鼓槌,亲手擂响大鼓。温家宝在安徽金寨农家,亲手下厨做肉圆汤,在山东曲阜农家与农民一起包饺子,共庆春节。这些平易近人的画面镜头,赢得众多网民的好评,被赞“给力”。
综观胡锦涛和温家宝的春节足迹,处处显示着对民生的关照。养老院的孤寡老人、车站的春运旅客、农民的生产生活、城市小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都是中国领导人最关心的对象。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胡锦涛和温家宝对三农工作格外重视,不仅均在农家亲自动手切年糕、包饺子、做肉圆,并且亲赴田间地头,查看农田旱情,
与当地官民共商抗旱工作。这是以实际行动带头贯彻刚刚颁布的“一号文件”,凸显出三农的重要战略地位。
建党九十周年赴老区
中共建党九十周年,也是中国今年的一件重要大事。胡锦涛去的保定易县狼牙山区和温家宝去的安徽大别山区,都是中国著名的革命老区。狼牙山五壮士和刘邓大军千里挺进大别山,都曾在中共党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胡锦涛在保定还特意到一位有六十多年党龄的老党员家慰问。这些细节,为今年庆祝建党九十周年做了铺垫。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在春节前考察吉林省的时候,也曾指出,在今年实现“十二五”时期良好开局,关键在党,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预热全国两会热点问题
高层与基层直接接触,也往往就一些热点、重点问题做出新部署,透出新思路。胡锦涛在保定看望武警官兵时希望武警部队官兵牢记使命责任,积极投身现代化武警部队建设实践。
温家宝在曲阜市农田里指出,“今年我们经济工作的头等大事,是稳定物价。实现这个目标,粮食是基础。如果因干旱而粮食减产,无疑是雪上加霜。未来一段时间是否有降雨尚难预料,我们要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千方百计抗旱夺丰收。”
副总理李克强在国家海洋局通过视频和电话联机,向正在南极、北极和大洋上执行任务的科考队员拜年时强调,要坚持陆海统筹,树立现代海洋理念,保障海上通道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物价、粮食、海权等等都是现在中国发展中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胡锦涛和温家宝等高层的表态,是对这些热点问题的响应,在一定意义上也为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做了预热。
兔年多起大火祸起鞭炮
是否禁放再惹争议
兔年刚过20分钟,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即因燃放烟花而起火,最终这座152米高的大厦被烧通了天,损失30亿元;来自公安部消防局的数字,2月2日零点到2月3日上午8点,全国共发生火灾5945起
每年春节过后,鞭炮都是个热门话题,今年更不例外。
之所以加个“更”字,是因为和往年相比,今年燃放鞭炮造成的损失格外大:兔年刚过20分钟,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即因燃放烟花而起火,最终这座152米高的大厦被烧通了天,损失30亿元;来自公安部消防局的数字,2月2日零点到2月3日上午8点,全国共发生火灾5945起;新华社报道,除夕零时至大年初一14时,北京市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223人,死亡2人;2月7日《钱江晚报》报道,浙江淳安发生山林火灾,6人遇难,惹祸的还是鞭炮……
兔年32小时火灾近6000起
燃放烟花是主因
面对同样的事实,不同的人得出不同的结论。有人认为“坚持禁燃烟花爆竹是有道理的”(2月6日南方网),有人则认为,对于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历史本身就已经赋予了这一习俗以存在的足够正当性。一种惯例,一种习俗,如果它已经存在了数百年,被人们普遍地遵守,且没有造成显著的伤害,那么,它的存在权利就是无可置疑的。也完全可以推定,它对共同体的存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若干人或者机构,不论基于任何理由,都不能取消它。任何取消它的企图,要么基于理性的僭越,要么基于权力的僭越,都不具有道德和知识上的正当性”(2月6日《新京报》)。
观点截然对立决定了,在鞭炮燃放问题上,无论是禁还是放,都会遭遇一些人“不合作”。这要求有关部门决策前要充分征询各方意见,对燃放鞭炮利弊得失作出客观评估。笔者拟以《新京报》观点为“靶子”,对其中两个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个问题:燃放鞭炮的利弊得失。
《新京报》文章认为,“一种惯例,一种习俗,如果它已经存在了数百年,被人们普遍地遵守,且没有造成显著的伤害,那么,它的存在权利就是无可置疑的”。
“显著的伤害”是一个主观判断。北京市一年炸死两个人,炸瞎几双眼,在一些人看来或许算不上“显著的伤害”,但如果我们放眼全国,把这些年被炸死的人、被炸瞎的眼睛数量统计一下,恐怕没人还敢说伤害“不显著”。而从之前央视大火到今年沈阳大火,我们已经看到鞭炮燃放造成了怎样的经济损失——在这样的损失面前,如果有人一定坚持认为“伤害不显著”,我也无话可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即使这样的伤害“不显著”,它应该是我们承受的吗?换句话说,我们承受这样的代价,意义何在?
有人会说,燃放鞭炮“保持了风俗,让过年更有气氛”。好了,在鞭炮问题上,有关部门要考量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为了让过年有气氛付出诸多代价(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等等),值不值?
还说一句:如果一个事物可以因为存在几百年即被赋予“足够正当性”,那么,当初废除八股文就是不正当的,男人长辫子、女人裹脚似乎也可保留。如此,社会进步的道路将被堵塞。这样的观点,不值一驳。
第二个问题:在鞭炮问题上,该如何对待民意?
百姓有燃放的要求,这是一些地方一直未禁放,一些地方禁了多年又放开的最重要理由。《新京报》文章认为,“也完全可以推定,它对共同体的存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遗憾的是,它的“推定”,并没有任何根据。广州等地多年一直禁放,但“共同体”并未有分崩离析之势。倒是在那些未禁放的地方,因为对鞭炮的态度不同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已影响到两个阵营的和谐——对一些人来说,鞭炮意味着过年气氛;而对另外一些人(主要是老人、孩子),鞭炮却是一种折磨。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认可燃放鞭炮是一种权利,那么,一些人实现这一权利,是以损害另一部分人为前提的。虽然尚不能由此得出鞭炮必须一律禁放的结论,但这至少提醒我们,在鞭炮燃放问题上,有关部门应该审慎吸纳“民意”,因为这不是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而是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一部分人必须承受另一部分人的损害,那么,这种损害在多大程度上是正当的。(据腾讯)
中国行业收入差距扩大至15倍
跃居世界之首
近20年来,企业普通职工的实际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大幅度下降。在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时,要看到大多数国家的情况,不能因为可以找出比我国劳动报酬比重更低的国家就来论证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不低
完善市场经济体系提高初次分配比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得到极大提高,社会财富大量涌现,但是,财富分配不均日益加剧。近些年来,两极分化问题突出,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主要障碍之一。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涉及民生的问题很多,如就业、分配、社保、医疗、教育、住房,等等。其中提高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从而提高居民消费能力,进而调整投资与消费比例,已经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议题。
我国劳动报酬比重变动情况
●在与其它国家进行比较时,要看到大多数国家的情况,不能因为可以找出比我国劳动报酬比重更低的国家就来论证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不低。
●近20年来,企业普通职工的实际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是大幅度下降了。
根据省际收入法GDP构成数据,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1990年为53.4%,1995年为52.8%,2000年为51.4%,2006年为40.61%,2007年为39.74%。2000年到2007年,劳动报酬占比下降了11.66个百分点,其中,2004年,国家统计局把个体经营业主的收入从劳动报酬转为营业利润,然而,这并未改变2004年之前劳动报酬比重不断下降,2004年之后劳动报酬比重仍下降的总体趋势。
2007年,我国包括农业主收入在内的劳动报酬占比39.74%,同期美国劳动报酬占比为55.81%,英国为54.5%,瑞士为62.4%,德国为48.8%,南非为68.25%。2006年,韩国劳动报酬占比为45.4%,俄罗斯为44.55%,巴西为40.91%,印度为28.07%。在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时,要看到大多数国家的情况,不能因为可以找出比我国劳动报酬比重更低的国家就来论证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不低。我们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应比其他国家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学习国外好的经验。
从国际比较可以看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劳动报酬份额不断增加,到一定阶段后趋于相对稳定。美国、加拿大、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数据表明,在与我国现有产业结构相似时期,劳动者报酬与业主收入相加,在业主收入占GDP比重快速下降的情况下,劳动报酬与业主收入两个账户总和占GDP比重仍快速提高。例如:1920-1929年,美国劳动报酬和业主收入总和占国民净收入的比重为78.1%,1950-1954年这一比重增加为82.1%,1980-1984年为81.8%,其中劳动报酬比重由1920-1929年的60.5%上升到1980-1984年的74.3%,而业主收入比重由1920-1929年的60.5%和17.6%下降到1980-1984年的7.5%。近20多年来,我国包括农户收入在内的劳动报酬比重不断降低,更说明了我国非农劳动者劳动报酬在GDP中的比重下降幅度较大。此外,工资总额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比重由1995年的13.32%下降到2008年的11.21%,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也由1995年
的13.6%下 降 到2008年 的11.7%。说明我国劳动报酬比重的确在较短时间内快速下降了。
而且,劳动报酬总量占GDP的比重下降,还不足以说明普通职工收入的变动状况。如果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相比,还应考虑劳动报酬的结构性变化:一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工资差别不大,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工资差别不大,且那时企业职工基本不缴纳社会保障费;二是1998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多次增长工资,而企业中经营职位和一般职位间收入差距目前普遍在20倍以上;三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有行政性垄断行业职工工资增长过快,行业平均工资差距从2倍左右扩大到6倍以上;四是目前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中还包括要缴纳约占基本工资1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可以断定,近20年来,企业普通职工的实际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是大幅度下降了。
正确界定政府在提高劳动报酬占比中的作用
●日本没有“农民工”的概念,更没有“第二代农民工”的现象,日本的农民从农村迁出后,14天之内凭“誉本”就可到所迁移地的政府登记,变为当地人,他们的子女如是适学儿童,必须在3天之内到当地教育委员会报到,与当地儿童一样安排入学。经过30年的经济起飞,我们还在研究所谓“第二代农民工”问题,其关键在于城乡户籍制度以及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行政分割。
●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完善劳动仲裁和法律援助机制,为劳动者获得合法收入提供法律保障,是政府在一次分配中不可推卸的责任。
提高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可以量化的,有学者提出要把这一比例从现在的11%左右提高到20%左右。问题在于通过何种途径实现这一目标?是使用行政手段还是发挥市场机制来提高这一比例?用行政办法强令企业给职工涨工资,制定五年工资倍增计划等,也可能在一段时间较快奏效,但我们如果搞工资倍增计划与日本当年不同,很可能要层层落实到各级政府一把手责任制。因此不少学者质疑,这是否不适当地干预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从长远看,这是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还是在走回头路?那么,不直接干预企业用人与工资自主权,政府在一次分配方面是否就无所作为了呢?
一些学者又认为,中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劳动报酬低是市场供求规律决定的,政府不能干预一次分配,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主要应在二次分配上做文章。这种分析只看到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数量特点,忽视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制度特点。按照人口增长态势,从1980年改革开放直至2020年左右,我国都处在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的状态,这是对劳动力市场的数量分析。与此同时,我国的劳动力资源正处在由政府统一配置向市场配置的转型期,这是对劳动力市场的体制分析。把体制分析与数量分析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探讨我国的劳动报酬问题。而认真分析近年来一次分配的现状就不难发现,劳动报酬过低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劳动力资源配置转型不到位,劳动力市场运行不规范,市场机制没有充分、合理发挥作用的结果。
第一、初次分配中农民工工资长期被过分压低。从事同样的工作,城市职工比农民工工资高一倍甚至两倍。
2008年广州、深圳、杭州、南京、东莞、上海、无锡、苏州、宁波等长三角、珠三角九个城市,出口加工企业中农民工平均工资与当地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相比,很少超过40%的,差别最大的东莞,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每月3293元,农民工是971元,不到城镇职工的30%。
最低工资标准国际上一般是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这意味着东莞等地农民工工资连最低标准都达不到,难怪他们要用脚投票,闹民工荒。多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按现代劳动力市场规律办事,反对就业歧视,实行同工同酬,上亿农民工每年至少可多得约3千至5千亿元,远高于免除农业税、家电下乡补贴等惠农措施。多年累积下来,仅农民工工资欠账这一块,对扩大消费、缩小城乡差距的影响就极其巨大。
可以比较一下日本工业化过程中的农业劳动力转移。1955年到1975年,日本平均每年有72.5万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城市,20年之内完成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日本没有“农民工”的概念,更没有“第二代农民工”的现象,日本的农民从农村迁出后,14天之内凭“誉本”就可到所迁移地的政府登记,变为当地人,他们的子女如是适学儿童,必须在3天之内到当地教育委员会报到,与当地儿童一样安排入学。经过30年的经济起飞,我们还在研究所谓“第二代农民工”问题,其关键在于城乡户籍制度以及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行政分割。户籍制度是典型的行政手段,积极稳妥地改革户籍等一系列行政分割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政府责无旁贷。
第二、初次分配中行业收入差距过大。
根据去年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国证券业的工资水平比职工平均工资高6倍左右,收入最高和最低行业的差距达11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发布的最新数据,这一差距又扩大到15倍。如果把证券业归到金融业一并计算,行业差距也高达6倍。其它市场经济国家的行业收入差距,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保障研究所提供的资料,2006-2007年最高和最低行业工资差距,日本、英国、法国约为1.6-2倍左右,德国、加拿大、美国、韩国在2.3-3倍之间。
日本在经济起飞的后期,上世纪80年代,金融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只是制造业的1.38倍。这些国家金融行业的高工资并不是由其行业的特殊性造成的,而是由于金融行业对知识的要求比较高,从业者受教育年限较长,付出成本较高,因而要求的回报也相应较高。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力自由、合理流动,行业工资差距其实是各个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受教育程度的差距。从目前的资料看,中国行业收入差距已跃居世界之首,已经超过巴西。如此巨大的行业收入差距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吗?显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准入方面的行政限制带来的。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编辑出版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8)》分析认为,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收入有三分之一是靠各类特许经营权获得的。再深入分析还有资源税、资源产品价格等问题。打破行政性垄断,合理调整行业之间的收入水平以及推进与此相关的资源税、资源产品价格改革当然是政府的责任。
第三、初次分配中工资集体谈判机制不健全。
在供大于求的条件下,一般劳动力价格会被压低,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有其部分合理性。但是,现代劳动力市场中的工资水平不仅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还要受到劳资集体谈判的影响。自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集体谈判公约后,集体谈判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调整企业工资福利的通行规则。但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善、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正如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所指出的,企业工会干部大多数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这种情况造成工会干部很难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去年南海本田罢工事件中,当地工会公开站在雇主一边,要求工人立即复工并与罢工工人发生冲突,被学者称为“世界劳工史上的奇闻”。可以说,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是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低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原因。由于缺乏有序、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我国企业内的劳资纠纷多以无序方式展开,其中集体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因素。
此外,我国雇主组织的作用也远没有到位。劳动力是跨企业、跨行业流动的,如果集体谈判仅局限于单个企业中的职工与雇主之间进行,很难避免攀比效应,多数情况下会推动工资福利的过多增长。要协调行业的工资福利水平,并进而协调不同行业的工资福利水平,就要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处理劳工关系的雇主组织。
我们不能也不应当重蹈一些国家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劳资剧烈冲突的覆辙,在劳动力市场发育时期就要注重劳动力供求主体组织行为的形成。在当前形势下,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的组织行为不仅有利于平衡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之间的关系,还可以起到反对官僚主义,监督腐败行为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的组织权、谈判权、罢工权如何界定,雇主的组织权、谈判权、关厂权如何界定,应当提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了。
第四、规范初次分配的劳动法律法规不落实。
例如在最低工资、最低劳动条件确定等方面,政府虽然有相关规定,却疏于执行和监管。按照国际惯例,最低工资应占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但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2009年各省会城市的最低工资多数只略高于30%,2010年各地最低工资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多数仍未达到国际惯例标准。一些调查材料显示,像强制超时加班、泛用学生工、非法使用童工、私了工伤事故、无视劳动保护条件等违法违规的事情经常发生,许多已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得不到落实。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至今时有所闻。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为追求任期内的GDP增长,过分强调招商引资,对严重违犯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疏于监管,也压低了一次分配中的劳动报酬。因此,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完善劳动仲裁和法律援助机制,为劳动者获得合法收入提供法律保障,是政府在一次分配中不可推卸的责任。
以上提到的四个方面说明,提高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政府可以有所作为,而且必须有所作为,但主要不是依靠层层落实行政指令的方式去作为,而是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上下功夫,加快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加大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改革,健全集体协商机制,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政府有责任铲除灰色收入的滋生环境
最近,关于灰色收入的规模,学术界争论激烈。其实社会上存在大量灰色收入,对此人们并无多大争议。但要对灰色收入做精确的数量推断很难,真能以百亿元为单位计量出灰色收入来,那灰色收入的透明度岂不比工资福利的透明度还高了?现在政府部门对灰色收入研究很不够,说不清灰色收入的大致规模,由民间学术团体的研究来填补,根据部分入户调查推算出2008年灰色收入高达5.4万亿元,引发了大家对灰色收入的关注,有利于推进这方面的研究。那么研究的重点应该放在哪里?就如已知一个人长了肿瘤,与其着重在量级上争论它的大小,不如下功夫研究如何割掉它。灰色收入很难界定在一次分配领域还是二次分配领域,但规范一次分配的秩序,加大二次分配平抑一次分配差距的作用,加快民主法治建设步伐,从体制、机制上压缩钱权交易的空间,铲除灰色收入的滋生地,也是政府不可推脱的责任。(据搜狐)
马英九要求行政部门
不再以“中国”指代大陆
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7日在新春茶会上宣示,为坚持“九二共识”,未来“政府机关文书”用语一律称“对岸”或“大陆”,不称中国
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7日在新春茶会上宣示,为坚持“九二共识”,未来“政府机关文书”用语一律称“对岸”或“大陆”,不称中国。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马英九表示,现行“政府”文书上面,经常出现“中国”二字,但是这种称呼方式,不符合两岸“九二共识”中“一个中国,各自表述”对等尊严的沟通与谈判基础。
因此,马英九要求各级官员,在公开场合谈论两岸关系或相关政策时,遣词应更谨慎,应称“对岸”或是“大陆”,避免提到中国,如外事部门及其他单位公文也应比照办理。
马英九在昨天新春茶会中,特别针对两岸现状提出完整法理论述。据与会者转述,马英九说,为两岸关系建构完整的法律架构有助于确立两岸关系的定位,不至因为(台湾地区的)选举语言或(台湾地区的)执政轮替而出现摇摆或混淆。
据了解,马英九之所以特别为台当局各部首长详细说明两岸关系的法理论述,是有感于两岸关系全面开展,因为几乎各部都有机会接触到两岸事务。
然而部分专业部门的官员未受训练,政治敏感度不足,常因措辞不当引来绿营见缝插针,因此马英九才会罕见地对全体官员阐释自己对两岸关系的论述,提供给各部在说明两岸政策时做为依循准则。(据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