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市区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工作,规范拆除行为,保障拆除施工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房屋拆除市场及拆除工程管理的实际状况,特制定了《洛阳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并予以公布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本规定公示之日起,各城市区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落实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明确责任,分管到人,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本辖区发生的拆除安全责任事故,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即房屋拆除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拆除工程施工项目要依法实行招投标,严禁未取得房屋拆除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房屋拆除市场,参与招投标,实施房屋拆除施工。同时要严格执行拆除项目申请备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区两级监管,对违规拆除造成各类安全事故承担法定责任。
三、依法取得房屋拆除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拆除企业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主动接受监督,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原则。同时对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依法承担责任。
四、洛阳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的房屋拆除工程安全许可管理、拆除资质管理、拆除施工备案管理。并广泛宣传,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及咨询电话:63215332。
五、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洛建〔2010〕585号)文件,已在“洛阳城建信息网(www.lycj.gov.cn)”上公布,请相关单位查阅并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