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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成区禁止 销售燃放孔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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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2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城市建成区禁止 销售燃放孔明灯
  本报讯 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元宵节期间孔明灯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区域作出明确规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有: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高层建筑物安全距离60米范围内;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及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60米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居民住宅区的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要军事区域;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场所和区域有:城市建成区;文物景点周边;加油加气站、油库、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储备仓库;森林防火重点区;机场净空控制区。(邓超 张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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