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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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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之欲出
拖欠劳动者报酬 最高判七年徒刑
境外组织或个人 来华调查“非遗” 须经报批
车船税法草案大幅调整
近九成车主税额降低
将加重对 食品犯罪的刑罚
传承人丧失传承 能力可重新认定
再次明确累犯和八类 重罪罪犯刑罚期限
“非遗”使用适用 知识产权相关 法律法规
单位持有伪造发票 将被判处罚金
开发利用“非遗” 应支持传承人 开展传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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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2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再次明确累犯和八类 重罪罪犯刑罚期限
  据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明确了累犯和八类重罪罪犯的刑罚期限。

  此前的草案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八类重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的减刑期限分别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专家提出,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应主要针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累犯以及八类重罪罪犯,延长其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的最低执行期限,但不宜普遍提高刑罚执行期限。关于其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最低执行期限和判处无期徒刑的最低执行期限,从实践看,按照现行刑法规定执行,对教育改造这部分人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与相关部门研究,赞成对因累犯和八类重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罪犯与其他罪犯加以区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此规定修改为: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最低执行期限,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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