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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版: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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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3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规范投资担保市场 杜决变相“非法集资”
社法界政协委员 杨敏华
  开栏语

  在刚刚结束的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市领导和各界委员代表共商洛阳科学发展大计。其间,18位委员作了发言。

  今起,本报将陆续刊发这18位委员的发言。

  近年,洛阳市投资担保公司大量出现,大街小巷醒目的位置有许多某某投资担保公司的广告牌,写字楼及醒目的场所中也有担保公司的经营场地。

  据市政协经济委员会调研,截至2010年4月底,全市注册担保机构101家,注册资本超过33亿元。从注册资本规模看,超过亿元8家,5000万元至1亿元16家。从出资情况看,市财政出资的公司4家,县级财政出资的16家,民间资本设立的公司81家。从资本金构成看,各级政府资金5亿元,社会资金28亿元。自第一家担保公司成立以来,累计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76.17亿元,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前提下,也发现了一些严重问题。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经常接到老百姓有关担保的法律咨询,问“放在投资担保公司的钱是否保险,如果还不了怎么办?”特别是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去年参加市政府在西工游园广场组织的诚信、法律宣传活动中,有上百位市民咨询这个问题,占到整个法律咨询的80%。说明投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已经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引起我高度警觉:如果老百姓拿出去的钱收不回来,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出于政协委员对社会的责任及对法律的敏感性,我在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意观察和研究投资担保公司的运行及存在的实质问题。发现各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参差不齐,有相当一部分无经济实力,无担保能力,并且在开展业务时存在类似“非法集资”现象。目前我市投资担保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有:

  1.注册资金虚假,公司无担保能力

  一部分公司在成立之前主要股东没有经济实力,无注册资金,为了成立公司,向社会上专门从事出借注册资金的组织或个人借款,用于注册成立公司,一旦公司注册成立后注册资金就归还他人。这类担保公司自公司设立起初就没有经济实力,没有固定资产,经营场所也是租赁的,属于“空壳”公司。

  对照国家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市场上存在的投资担保公司实际上均是融资担保公司,其职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偿还责任。按照老百姓的理解就是当借款人还不起钱时,由担保公司替他还,使出借人放心。但是如果是空壳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一旦借款人无能力偿还,出借人的钱就收不回来。

  2.非法筹集资金用于民间借贷,违法获取高额利润

  有相当一部分担保公司打着为他人理财的幌子,通过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地吸纳民间资金,通常采取对亲朋好友进行游说的办法,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一般月利率为1.5%-2%)为诱惑进行非法集资;再用非法集资的资金以更高的利息出借给急于用款的中小型企业或个人(一般月利率为3%-5%)。担保公司再以手续费、担保费等名义谋取中间利息差。

  在操作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之前互不认识,是担保公司为了吃利差从中撮合,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这种行为前者是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后者是变相发放贷款,严重违反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违法经营。

  这种违法行为与前几年出现的非法集资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改头换面,更加迷惑老百姓。

  3.担保公司没有担保能力及非法集资违法经营行为是社会不稳定因素

  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资金风险很大,市场环境、企业经营能力、国际金融危机等不确定因素对企业的影响很大,不是所有的借款人都能到期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公司如果没有担保能力就会使老百姓出借的资金落空。

  目前洛阳担保公司盛行,并有越来越多的趋势,从中非法集资获利是诱因。担保公司迅速增加必然导致非法集资愈演愈烈,涉及的老百姓也越来越多。其中大部分老百姓给担保公司出借的资金是他们抵御家庭风险的唯一资金。据了解,已发生担保公司因无力承担担保责任而人去楼空,老百姓的资金收不回的民事纠纷及刑事案件。如果这类事情经常发生就会造成社会混乱,影响社会大局的稳定。

  建议解决的办法:

  根据国家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南省和洛阳市两级政府相关文件,目前担保公司正处在自查自纠的阶段,鉴于洛阳市担保公司的现状,建议政府成立工作小组,将有关委局对担保公司的监管权力授权工作小组,着重对担保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核查和监管,特别是:

  1.对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核查,对无担保实力的公司给予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对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公司责令其限期补足资金,如期限内仍不能补足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3.依法审查担保公司业务是否超范围经营,对进行非法集资、变相发放贷款等违法经营行为给予法律定性,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4.加大宣传力度,使老百姓明白投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吸储和贷款,严防上当受骗;

  5.对之前担保公司变相的吸储、借贷行为,以不损害出借人利益为原则妥善处理,以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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