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连漪 通讯员 董华武 实习生 程诚)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方便群众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从4月1日起,中国公民在我市收养子女或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均可直接在各县(市)区民政局办理。
市民政局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11月,我市共有18岁以下孤儿5552个,其中城市孤儿742个,农村孤儿4810个。大多数孤儿集中在农村,占全市孤儿总数的86.6%。但以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必须到市民政局办理,给农村地区需要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群众带来极大不便。
市民政局近日下发《关于县级办理国内收养登记的通知》,明确各县(市)区将承担起本辖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工作。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仍需在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相关链接
收养被收养有条件
如果您想收养子女,必须无子女,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传染病和精神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且只能收养一个子女;如果有配偶,则夫妻双方应年满30周岁,由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则需双方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其他儿童,可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个的限制。
同样,并非任何人都可被收养。年龄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其他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均可被收养;此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和继子女也可被收养,且无年龄限制。
想收养子女需提交哪些材料?
收养人需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情况证明;与被收养人5厘米合影1张。收养弃婴还需由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收养继子女可只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