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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3 月 23 日 星期    【打印】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增加新规定
室内公共场所“禁烟”
  据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 (周婷玉 林鹏超)卫生部22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实施细则将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实施细则还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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