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我市出台《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在接到110指令或市城市监察管理局通知后,要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作业,否则将进行相应惩罚。
《办法》规定,城市窨井设施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排水、供水、供气、消防、供热、供电、通信、广电、路灯、交通信号、绿化给水等地下管线的检查井、进水井、阀门井、消防井、接线井的井体、井盖等设施。
《办法》明确划分了各种窨井设施的产权单位,明确城市窨井设施发生丢失、损坏、塌陷、冒水、蒸汽泄漏或其他问题,由产权单位负责处置。处置作业期间将设置警示标志,以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如果作业时间较长,还将派专人监管。如果因窨井设施丢失、损坏等原因造成行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产权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办法》规定,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在接到110指令或市城市监察管理局通知后,需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作业,未在1小时内进行处置作业的,将启动应急维修机制:按照市管道路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先行负责,其他由各区政府先行负责的原则,组织应急处置队伍代为修复、补装或处理。
对于未及时“补漏”的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市、区应急处置队伍将按照修复实际作业造价的5倍向其收取惩罚性修复费,并缴入国库,实行全额预算管理。而城市窨井设施由两家以上行业单位共同使用的,将分别收取2倍的惩罚性修复费。
(连漪 易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