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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个体户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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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4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新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 规定
取消个体户管理费
  核心提示

  《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放宽了个体户经营范围,规定个体户从业人员人数将不再受限制。

  取消管理费

  现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这次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则明确取消了向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费的规定,只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时应缴纳登记费。

  另外,《个体工商户条例》还规定,登记机关在办理年度验照时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放宽经营范围

  《个体工商户条例》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只要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就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发布的条例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体现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从业人员人数将不再受限制

  现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这一限制。

  此外,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中,“从业人数”一项也被取消了。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原有规定中一些不适当的限制,将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据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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