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8月1日电(记者范春生)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出于种种原因先是放任,待其达到一定程度后,再实施行政处罚。在辽宁沈阳,这一历来为人们所诟病的“养鱼执法”现象,将随着8月1日《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开始施行而被禁止。
《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同过同罚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执法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允许社会公众查阅。另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对可能造成违法的行为不得先放任,待其既成违法事实后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因已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与此同时,辽宁沈阳这部新规还强调:违法行为两年未发现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