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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福民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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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 培育工程的意见
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小巨人”企业 培育工程的意见
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来投资 投向重点产业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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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8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小巨人”企业 培育工程的意见
(2011年8月4日)
  为打好我市经济转型攻坚战,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小巨人”企业,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财政每年拿出5000万元,选择50家左右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予以重点培育,通过五年时间,争取培育100家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拥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的“小巨人”企业。

  二、拟培育企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洛阳市“小巨人”培育企业必须是在洛阳市注册并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且:

  (一)基期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且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于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

  (二)基期年度企业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且税收增速高于全市税收平均增速8个百分点以上;

  (三)基期年度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不属于“两高一资”行业和房地产行业的企业。

  三、考核的目标

  每个考核年度重点培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于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税收增速高于全市税收平均增速8个百分点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3%。

  四、培育政策

  (一)对培育企业实行奖励政策。从2011年开始,全市财政每年拿出5000万元,对达到年度培育目标的培育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提升装备水平、提高研发能力、实施技术改造、培养和引进人才等方面。

  (二)奖励的标准。基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培育企业,考核年度达到考核目标的,奖励30万元资金;基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的培育企业,考核年度达到考核目标的,奖励50万元资金;基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培育企业,考核年度达到考核目标的,奖励80万元资金。

  (三)奖励的具体规定。奖励资金经市产业优化资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对市确定的奖励企业和奖励额度,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未完成考核年度考核目标的培育企业,暂不拨付当年奖励资金;若下一考核年度完成了当年和上年两个年度平均考核目标的,一并拨付两年的奖励资金;若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收回已经拨付的奖励资金,并调整出培育企业序列。

  对培育企业的奖励如与企业享受的其他奖励政策重复的,按最高奖项奖励。

  (四)在培育期内,培育企业除享受培育奖励资金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或优惠政策。

  (五)在培育期内,对培育企业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融资服务、企业上市、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六)对于当年获得奖励的培育企业的法人代表,可依法定程序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受名额限制的,可列为人大特邀代表、政协特邀委员。本人户籍可随进随出,来去自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领导小组增设“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培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育企业一年一考核,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退出培育企业序列。在培育期内,若培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或成功上市,则认定为培育成功,退出培育企业范围。同时,每年都新选择企业择优递补,新选择的企业必须符合拟培育企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优中选优。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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