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8月31日电
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11·15”特大火灾系列刑事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终审裁定驳回8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各项判决。
2011年8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静安区建交委原主任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后,静安区建交委原综合管理科经办人张权,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原负责人冯伟,佳艺公司原副经理马义镑、原安全员陶忱,静安建总原副总经理周峥、原安全设备科科员曹磊、技术质量科原科长助理范玮民,静安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原监理张永新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相关案件进行了全案审理后认为,张权明知高伟忠违规决定对教师公寓项目不进行申报,并指定静安建总承包并整体转包给佳艺公司,仍积极执行;对教师公寓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张权等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属情节特别严重。冯伟通过张权等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冯、张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依法均应对受贿总额承担刑事责任。马义镑积极参与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的违法分包,没有认真履行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整改;张永新、周峥、曹磊、陶忱没有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范玮民从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的职责,致使项目经理对工程的监管职责虚置。马义镑等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使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有效排除,因而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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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教师公寓发生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今年8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六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其中,静安建交委原综合管理科经办人张权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原负责人冯伟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佳艺公司原副经理马义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6个月,佳艺公司原安全员陶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静安建总原副总经理周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静安建总原安全设备科科员曹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静安建总技术质量科原科长助理范玮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静安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原监理张永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