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 (记者 廖翊) 国家文物局制定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于8月31日发布。
《规定》鼓励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在符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符合国际国内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基本理念和发展模式的前提下,开展服务类经营性活动,要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禁止以如下方式开展经营性活动: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以各种名目对公众设置准入门槛的;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的;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的及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