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03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条例共十八条。
条例规定,督察机构对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督察。
条例还规定,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