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财政部获悉,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经营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后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