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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枫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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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9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重庆广电集团原总裁
李晓枫一审被判死缓
  据新华社重庆9月16日电 (记者 朱薇)备受关注的原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广电集团原总裁李晓枫涉嫌受贿案16日一审宣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晓枫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晓枫在担任重庆电视台台长、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总裁、重庆广播电视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收受周某等1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4904万元。此外,2005年9月,李晓枫利用担任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裁、重视传媒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北京某广告公司负责人翟某,共同挪用重视传媒公司公款人民币300万元,用于该广告公司的营利活动。2006年4月,该广告公司将300万元归还重视传媒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李晓枫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及侄女收受贿赂665万元,还伙同林某、周某、刘某索取他人财物4239万元。李晓枫个人共计非法获取财物价值146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0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所犯数罪应实行并罚。鉴于其具有悔罪表现,对挪用公款犯罪构成自首,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晓枫明确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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