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9月26日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6日对“染色馒头”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等3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主犯叶维禄被判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65万元。
经审计,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盛禄公司添加“柠檬黄”的馒头销售金额计62万余元。同期,盛禄公司还回收已销往超市的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作为生产馒头的原料,并以上市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法院认为,食品生产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馒头更是公众普遍食用的主食,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擅自在食品中扩大添加剂的使用范围,违反了有关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范以及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销售金额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