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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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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0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10月1日起,我省全面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
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分别上调35%和13%,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三险一金”
  本报讯(记者 李迎博)9月30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行新闻通气会透露,10月1日起,我省全面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我市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将由目前的800元上调至1080元,增幅达35%。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我省将各地区划分为一、二、三类行政区域,分别执行高、中、低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即市区(含吉利区)、偃师市、新安县、栾川县等属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属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9元。

  此次调整综合考虑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多项因素。调整后,我市一类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2元,分别上调35%和13%;二类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9元,分别上调35.7%和12.6%。

  此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即“三险一金”,因此发放到个人手中的现金可能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要求的金额。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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