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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滨河路建设 工程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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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1 月 2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滨河路建设 工程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的通告
  为确保滨河路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规定,拟对滨河路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滨河路建设工程(西起御博路,东至启明南路)规划红线及6个停车场用地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

  二、征收实施部门:洛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

  三、征收调查登记期限:2011年11月3日至2011年11月17日。

  四、在征收调查期间,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准备齐全,配合征收实施部门做好调查登记工作。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拟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对征收工作有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在11月1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征收办反映。(地址:凯旋西路33号建设大厦9楼905室;联系人:胡朝红;联系电话:63215332)

  七、本通告未尽事宜,由市征收办负责解释。

  20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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