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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1 月 19 日 星期    【打印】  
多项政策鼓励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相关《意见》
  本报讯 (记者 孙自豪)昨日下午,受市委副书记、代市长李柳身委托,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中阳主持召开2011年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

  会议原则通过的《关于鼓励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的意见》,提出了鼓励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的具体工作措施。

  ——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空缺情况,引入灵活多样的用人制度,及时办理农村新教师入编、城镇学校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的相关手续。

  ——对现阶段存在的农村中小学英语、计算机、体育、音乐、美术等小学科专业教师严重不足问题,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走教”的办法解决。要给予“走教”教师适当的交通补贴,有条件的地区要为“走教”教师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

  ——每年从农村学校选拔一定数量中青年骨干教师(一般不少于教职工总量的5%),到县城、市区的优质学校跟岗培训。农村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并取得对口高学历,县级财政要给予一定标准的学费补助。

  ——各县(市)区要根据农村中小学校的偏远艰苦程度,按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水平,分别确定各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标准。在结构比例限额内,农村中小学教师连续从教30年以上、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中级(含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优评先活动要向农村中小学倾斜。农村中小学教师子女在乡镇或县城学校就读,免收择校费。各县(市)区每年要拨付专款,组织农村中小学教师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的,享受农村教师的各项优惠补贴待遇,户口可保留在原城镇,县级财政按每月100元至300元给予补贴,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农村学校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各有关部门招录教师时,可采取定向招录的办法,确定一定比例定向招录自愿在农村学校工作的教师。对愿意在农村学校长期任教的,在签订服务合同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条件、简化程序、定向招录。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在县直学校任教的高定一级,在乡镇学校任教的高定两级。

  会议原则通过了《洛阳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听取了市法制办关于2012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的汇报。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市领导陈向平、陈凤辉、杨萍、沈庆怀、史秉锐、王敬林,市总工会主席原文涛等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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