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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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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融资性担保公司知识问答
  今年7月,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规则、内部控制、监督管理、风险防控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近日,就广大百姓关心的问题,我们走访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请有关负责人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答复。

  一、什么是融资性担保公司?

  根据《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监管部门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1.贷款担保。2.票据承兑担保。3.贸易融资担保。4.项目融资担保。5.信用证担保。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诉讼保全担保。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开展哪些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1.吸收存款。2.发放贷款。3.受托发放贷款。4.受托投资。5.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出现了一些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案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条件是什么?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解释》的有关内容,凡违犯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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