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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版: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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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铸辉煌看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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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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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区管理模式
提升群众满意度
易燃“圣诞树”要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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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火灾防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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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易燃“圣诞树”要拆除
全市开展圣诞节元旦期间消防安全检查
  本报讯 (记者 李三旺 通讯员 李辉)为切实做好圣诞节、元旦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12月16日至2012年1月3日,我市公安机关在全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经检查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将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2月24日、25日、31日和2012年1月1日的20时至次日凌晨1时,各级公安机关将组织治安、消防、法制、督察等警种开展4次联合行动,对商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桑拿洗浴、网吧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等,加大隐患动态管控力度。

  此次检查要求做到“十个必须”——

  凡营业期间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或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必须强制执行,并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凡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必须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凡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的,必须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凡大型群众性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必须依法责令停止举办,立即疏散现场人员,并对组织者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凡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商场、集贸市场、仓库和公共娱乐场所内违规留宿人员的,必须立即清理,并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凡公共娱乐场所消费人员超过核定人数,必须联合文化部门,立即予以清理,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凡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圣诞树”、悬挂装饰物的,责令立即拆除;公共娱乐场所内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必须予以临时查封。

  凡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或在室内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或冷焰火,危及公共安全的,必须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凡损坏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必须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

  凡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必须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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