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市教育局获悉,我市日前出台了《洛阳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实施细则》,以鼓励民间资本在洛投资办学,有效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1 新建民办学校,每个教学班最高可获政府奖励30万元
文件规定,对在洛阳投资办学,按照办学规模,新建(不含租赁,下同)幼儿园6个教学班至18个教学班,新建小学18个教学班至30个教学班,新建初中、普通高中(完中)、职业学校18个教学班至36个教学班,达到国家建校标准并建成后,幼儿园每个教学班给予30万元奖励,小学每个教学班给予15万元奖励,初中、普通高中(完中)每个教学班给予20万元奖励,职业教育学校每个教学班给予30万元奖励。
市区初中、普通高中(完中)及职业学校,由市财政按照经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市区小学、幼儿园,由区财政按照经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县(市)民办学校的奖励,由县(市)财政按照经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
2 民办普通高中创建成省级示范性高中,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按照要求,市财政每年从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民办教育资金,每年9月由教育、财政、发改等部门联合拟定下年度支持的项目和预算额度。各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一定额度的民办教育资金,用于资助民办教育的建设与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除此之外,民办普通高中创建成省级示范性高中,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建设成省级示范性学校的,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凡被评为省级重点学校、省级示范专业的,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对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我市急需专业或新兴产业专业的,其毕业生在本市相关对口行业就业一年以上的,同级财政按每生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设立教学质量奖、管理达标奖、突出贡献奖等,从多个方面鼓励民办教育发展。
3 净资产或建校投入达到规定数额,连续5年拨付教职工工资
对位于我市市区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幼儿园、高中(完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其净资产或建校投入达到规定数额,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和财政部门认定后,根据相关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依照上年公办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标准,民办初中、高中(完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负责,民办小学和幼儿园由区级财政负责,按以下比例拨付教职工工资,连续扶持5年:
净资产或建校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按30%的比例拨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完中)按20%的比例拨付;对于一次性投入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新建民办学校,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按50%的比例拨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完中)按30%的比例拨付;对于一次性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民办学校,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按70%的比例拨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完中)按50%的比例拨付。
根据文件精神,各县(市)区可参照以上扶持政策执行或者参照制定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4 规费减免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创造良好办学环境
文件规定,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也可按照出让方式供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出让方式供地。
对于民办学校规费减免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最大限度地为开办民办学校提供支持。
文件要求,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为发展民办教育做好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办学校进行非法检查、摊派、收费和罚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征用民办学校的合法校产和教学场所。有关部门应当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破坏校舍和场地、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保障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5 民办教师在工龄(教龄)计算、职称评定等多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文件还明确了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工龄(教龄)计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先评优、培训进修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允许民办学校自主选择事业或企业标准为教职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该费用除去个人应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所在学校和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各负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