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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藤村修当天就日本武器出口新标准发表讲话说,在有利于日本安全保障与国际和平的情况下,允许参加国际联合研发和生产防卫装备、向海外转让防卫装备,但武器装备用于其他目的或向第三国转让必须事先征得日本政府同意。
1967年,日本颁布实施了“武器出口三原则”,即禁止向社会主义阵营国家、联合国决议规定实施武器禁运的国家、国际冲突的当事国或有冲突危险的国家出口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