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孙自豪)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月,我市颁布实施《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随着城市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群众对教育资源需求的提高,教育资源短缺现象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编制责任、预留用地、配套建设要求,有利于缓解上学难问题。
居民可申请听证
《实施细则》规定,编制、修订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前,应当在市主要新闻媒体、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5名以上人大代表或者10名以上居民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进行听证。
编制、修订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按照每户不少于3.5人的标准核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
生均用地有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生均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新区开发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20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旧区改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2平方米,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适当提高生均用地标准。
《实施细则》还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预留用地实行划拨用地。要创造条件,逐步使旧区改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标准达到新区开发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标准。
立项将优先安排
《实施细则》说,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市人口增长趋势,将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立项时优先安排。
市政府负责市区高中阶段学校的组织建设,区(不含吉利区)政府负责市内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组织建设,县(市)、吉利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组织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社会力量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自行举办,也可以移交政府举办。自行举办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落实民办学校用地、建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有关奖励措施。建设项目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