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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2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税务总局:
与有购房记录者共同购房 不可享受契税优惠
  据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 (记者 何雨欣 侯雪静)记者1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相关负责人近日在解答纳税服务热点问题时介绍,与已有购房记录的人共同购房不可享受首次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这位负责人同时介绍,民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可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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