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西安2月24日电 (记者 梁娟)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9年“2·10”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中造成4死1伤惨剧的肇事司机王双娃,23日在西安被依法执行死刑。他因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死刑。
2009年2月10日凌晨,在西安市长安区斗门,司机王双娃疲劳驾驶一辆拉运水泥的大货车,撞上5名骑自行车上学的中学生,王双娃在肇事后并没有下车,直接驾车逃离最终致4死1伤。
2010年11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双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双娃提出上诉。经过二审开庭,2011年8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王双娃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将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王双娃的死刑判决,并将裁定下发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3日上午,在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双娃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