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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财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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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不得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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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4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担保公司不得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问:担保公司不能开展哪些业务?

  答:《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问:担保机构能不能开展理财业务?

  答:大多数担保公司都开展了一些民间理财业务。所谓民间理财业务,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担保机构直接收取理财客户资金,直接向外发放贷款,这属于变相吸收存款或发放贷款;另一类是担保机构介绍出资人和借款人对接,并替借款人向出资人提供担保,这属于民间借贷担保。前一类是国家七部委《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禁止的业务活动,并且涉嫌违法犯罪。后一类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支持,没有合适的监管办法,也存在较高风险。所以说,担保机构不能开展民间理财业务。

  前段时间已经开展的民间理财业务,要按照省里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按原来合同,到期把资金退还出资人,逐步退出理财领域。                    (洛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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