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005版:财 经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金融租赁:企业融资新渠道
事业单位职工福利 基金提取比例确定
“老玩童”多了,商机也来了
国家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工信部将加大对中小 企业信息化扶持力度
重点企业质量诚信 将纳入分类监管
牡丹红茶新品问世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洛阳商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 年 5 月 8 日 星期    【打印】  
国家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2012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相关通知。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摘要如下: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6.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3上一篇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