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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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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5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业内人士解读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部修订的配套法规,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经过一年多的宣传实施,已家喻户晓。为进一步宣传落实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业内人士就读者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答疑释惑。

  1.请介绍一下近些年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

  答:我市1998年7月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特别是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紧紧抓住《条例》贯彻实施这个契机,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完善政策、加强管理,规范经办,2007年实现了“五险合一”系统管理,2009年7月1日平稳实现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2009年我市成立了“河南洛阳工伤康复中心”,同年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为全国首批12家“工伤预防康复”试点城市之一,各项工作都受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认可。截至2011年底,我市共有6130家企事业单位55.13万名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历年来共征收工伤保险基金51449万元,认定工伤(亡)14000余人,共支出工伤待遇约36700万元,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全面发展对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部修订的配套法规,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新《工伤保险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的支出项目、加大了参保的强制性。这些重大政策内容的调整,进一步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确保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并使广大职工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化解劳资矛盾、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6.新《工伤保险条例》比较原《条例》有不少新的亮点。在对工伤认定范围方面,新《条例》具体作了哪些调整?

  答:为进一步加大对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的保障力度,同时进一步体现工伤属于职业伤害的本质特性,新《工伤保险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

  一是将原认定工伤条款中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是将原工伤认定排除条款中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修改为“故意犯罪的”;

  三是将原工伤认定排除条款中规定的“醉酒导致伤亡的”修改为“醉酒或者吸毒的”。

  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这个该如何理解?

  答:这种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是将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又同时对事故责任进行了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所以,在工伤认定中需要申请人提供公安以及其他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由行政部门根据证明材料综合判断。

  8.新《工伤保险条例》中还有一大亮点,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这个如何理解?

  答:是的。为规范行政程序,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这一规定对解决工伤职工伤残后的性质认定及后续的待遇享受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工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认定时限过长而影响其待遇享受的矛盾较大。为了解决这一涉及工伤职工权益保障的问题,新《工伤保险条例》从进一步提高行政部门办事效率和有利于工伤职工维权的角度,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工伤认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整个认定过程涉及受理、调查取证、审理后作出决定、制作文书及文书送达等环节。因此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按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9.新《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一是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工伤保险条例》将待遇标准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是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按一至十级的伤残等级分别为24个月至6个月的伤残职工的本人工资;新《条例》将一至四级人员的标准增加了3个月、五至六级人员的标准增加了2个月、七至十级人员的标准增加了1个月。

  10.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为由不为职工办理工伤认定怎么办?

  答:申请工伤认定是职工的权利。根据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可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一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1.对于一些劳务工或者说是临时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这样能否认定工伤?

  答: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要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不论用工形式如何,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其权益都可以依法得到保障。

  12.工伤职工如何进行工伤康复?

  答: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条例赋予职工的权益。为了贯彻实施条例,我市于2011年12月7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医疗康复管理工作的通知》[洛人社医疗(2011)24号],全面启动工伤康复工作。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提出康复申请后,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后,由市社保局办理记账手续,可以免费到河南洛阳康复中心(正骨医院)接受康复治疗。下一步我们会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伤康复政策办法,确保工伤职工康复权益得到落实。

  13.如果公司给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也包括工伤待遇,那么当员工发生工伤时,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他可以先享受社会保险的工伤待遇,再享受商业保险的工伤待遇吗?

  答: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工伤保险是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是在双方平等一致的基础上,通过合约形成的,性质类似于补充保险,员工如果同时参加了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发生工伤后的工伤待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给付,商业保险对其伤害赔偿也应按相关规定和合约覆行义务。

  14.如果被认定为工伤,请问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支付哪些项目,是否包括因工伤导致的所有医疗费用、误工费、工伤程度鉴定费等,还有其他项目吗?

  答: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金应当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支付待遇费用,除了符合工伤保险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外,还要支付一至四级人员的伤残津贴,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用、一至十级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另外,新条例还规定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也由基金承担。

  (范广卿    王杰峥 司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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