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税机关为什么要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答: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秩序,公平税负,维护国家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并且为房地产税制改革奠定基础,地税机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1]84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138号)的具体要求,建立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全面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2.什么是存量房和存量房交易?
答: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地产。存量房交易,通俗地讲就是二手房交易,是指通过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再次买卖。
3.什么是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
答: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简称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评估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准确度,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依照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4.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5.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采用的技术方法是什么?
答:采用市场法中的间接比较法,即根据交易实例价格确定标准存量房价格,再由标准存量房价格推算评估对象价格。
6.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全国开展情况如何?
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全国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存量房纳税评估试点工作,2010年各省市已全面开展试点,2011年各试点城市试点成功,并逐步推广。我省濮阳市作为第一批试点城市于2011年4月18日全面开展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目前,北京、杭州、郑州等城市已经全面推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2012年7月1日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
7.我市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如何?
答:我市于2011年9月启动该项工作。市委、市政府对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市政府领导为组长,地税、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统计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洛阳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各部门工作,确定了我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市地税局具体负责工作实施。目前洛阳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正式运行的条件已经成熟,即将于2012年5月22日上线运行,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
8.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是如何建立起来的?
答:地税机关委托南京工业大学承担我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体系技术指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技术方案》,运用现代数理统计原理,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技术细则,规范评估程序和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科学、合理。
9.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软件是如何开发的?
答:评估软件选用国家税务总局推荐的丹东版软件,并运用科学化手段完成我市软件本地化,评税方法科学、公平、公正。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定期验证评估系统运行效果,及时调整系统设置。根据市场状况、评估分区、标准存量房价格以及其他影响房地产价格变化的因素,及时更新,确保评估价格的准确和科学。
10.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中基础信息是怎样采集的?
答:根据评估工作需要,洛阳市地税局通过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经综合审查,选定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洛阳市范围内的存量房进行现场调查、测绘、拍照、交易实例采集,经比对验证,选择符合要求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按照房地产估价理论和估价方法计算标准存量房价格,建立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基础信息库。
11.地税机关对存量房纳税评估是否收取费用?
答:地税机关开展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不向交易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12.存量房交易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答: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13.办理存量房交易的纳税程序是什么?
答:交易双方持交易资料,首先到地税机关计税价格审核窗口申请审核申报价格,计税价格审核人员将交易信息输入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河南省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通知书》。交易双方持《河南省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通知书》到地税机关征收窗口缴纳各项税(费)。
14.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如有异议,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阐明理由。主管地税机关派出调查人员实地调查,情况属实的,报请上级税务机关批准,提请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计税价格认定;也可以依照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地税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5.地税机关就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上线运行开展了哪些宣传活动?
答:地税机关就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上线运行工作在新闻媒体上刊发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和《洛阳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就“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进行解读》,向社会各界及纳税人广泛开展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