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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5 月 31 日 星期    【打印】  
以“闹”牟利 法律不容
洛 平
  新密4名“医闹”最终以获刑为自己的行为“埋单”,这不啻为一个警示。

  近年,“医闹”行为在全国屡见不鲜,洛阳也曾发生。这种看似“理直气壮”的行为,把医院变成“血债血偿”的江湖,严重侵害了更多人的健康权益,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法治社会,不容“医闹”!

  患方维权须理性。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面对一些疑难杂症,有时就算华佗在世,也难说确保万全。医患双方应多一分理解,多一分宽容,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出现医疗纠纷,都应回归法制轨道,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惩治“医闹”须亮剑。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公共场所,不容“医闹”扰乱。相关部门如果畏之如虎,就会纵容“胡搅蛮缠”,助长“暴力索赔”。日前,卫生部、公安部发布联合通告指出,在医院烧纸钱、摆花圈、聚众滋事等行为,将受到治安处罚甚至刑责追究,这正是对“医闹”的“亮剑”。

  “医闹”空间须消除。不可否认,医患关系长期紧张,为“医闹”滋生提供了空间。在畅通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促进公平正义的同时,我们也应深入进行改革改制,提高医疗质量,提升医德医风,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纠纷、维护患者权益,让“医闹”无事可闹。

  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热点、难点、焦点、燃点问题交织,除了“医闹”,还有这样那样的“闹”,侵害着社会公众利益,影响着和谐稳定大局。但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一条基本的底线:法律保护公民以正当程序维护正当权益,决不容忍极个别人打着维权旗号以“闹”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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