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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版:国内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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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6 月 8 日 星期    【打印】  
闲置土地满1年按地价20%征闲置费
国土资源部对闲置土地“政府原因”作出界定
  据新华社北京6月7日电 (记者 王立彬)国土资源部7日对外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各界关注的“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进行了明确界定。

  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包括: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此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也将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对于企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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