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01版)及时协调解决生产要素供应问题,与企业一道共渡难关,从而更加坚定企业在洛发展的信心。
2009年、2010年,我市分别出台了《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试行期2年,现已到期。修订案中取消了临时建设项目需缴纳的配套费。《管理办法》提出,洛阳新区属于建设初期,各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到位,除国家和省政府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城市配套费全额征收。根据新修订的征收细则,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会议听取了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发展规划编制情况汇报,原则通过了《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和《洛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市领导吴中阳、郭丛斌、田金钢、宋殿宇、陈向平、史秉锐、杨萍、王敬林、李国刚、张世敏等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