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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部分重点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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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6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部分重点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摘要)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洛政〔2012〕72号)文件精神,现将部分重点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予以发布。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制定产业政策、各类园区规划时应考虑安全生产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严格审查把关。

  (二)在行政审批事项中,监督建设单位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三)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牵头协调处理输送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监督输送管道企业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输送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输送管道保护义务。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市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拟定各中小学、幼儿园和经本教育行政机构审批成立的其他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法规政策,制订教育规划和应急预案,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编制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监督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实验室、校办企业等各类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直属学校(幼儿园)和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及校内设施的安全工作。

  (三)负责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直属学校(幼儿园)和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五)协同市公安、交通部门共同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的其他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国防科学工业、军工单位和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国防科学工业、军工单位和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监督工业、通信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监督工业、通信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四)监督工业、通信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的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五)监督工业、通信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监督工业、通信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

  (七)依法参加工业、通信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四、市公安局

  (一)负责重大活动、大型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行政许可和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管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并监督检查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

  (三)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监督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依法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核、验收;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营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四)负责民爆器材的储存、使用和爆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审核办理、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购买证和准购证;严禁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不全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办理使用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许可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五)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监督检查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安全工作。

  (七)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保护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八)负责校车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依法组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

  (三)负责洛阳市统筹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因工伤亡、致残人员的工伤待遇赔偿和因工受伤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

  (四)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负责工伤预防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工作。

  (五)在市人力资源市场(市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职业介绍交流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负责对被许可人的资质、业务范围等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六)负责技工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市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颁发职权范围内采矿许可证;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建筑施工(含建筑构筑物拆除,下同)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建筑施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起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制订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预案。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材料的质量管理、市场准入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建立防范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组织具有建设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监督建设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情况。

  (四)在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八、市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公路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公路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有关公路、营业性道路运输、海事等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组织制订交通行业应急预案。

  (二)按有关规定负责校车营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四)监督管理公路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承担公路维修养护工程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九、市水务局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水库、水电站大坝、水利设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水利设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订水利工程安全应急预案。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市农业局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农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农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监督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对作物种子、渔业(渔船、渔机、网具)的许可;依法负责对作物种子、渔业(渔船、渔机、网具)、农药和有关化肥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

  (四)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基地认定和监督管理。

  十一、市林业局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林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林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订森林防火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协调、检查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森林防火队伍建设;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管理森林火灾档案;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防火案件;组织协调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三)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监督检查林场、苗圃和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二、市商务局

  (一)负责商务系统市属及其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商务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开展具有本系统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本系统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负责城市区生猪屠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县(市)生猪屠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

  十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一)负责文广新系统市属及其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文广新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系统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本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依法查处本系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

  十四、市卫生局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医疗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医疗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二)负责组织起草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监督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各机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负责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卫生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对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采供血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及职业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五、市体育局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体育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体育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起草全市体育工作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监督全市体育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全市体育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查处体育系统违反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市属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属地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市旅游局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旅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监督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及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监督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的违法行为;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七、市粮食局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粮食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粮食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查处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监督和检查市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和质量,监督执行粮油储存技术规范。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十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综合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拟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 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指导各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四)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

  (六)组织实施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服务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

  (七)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十九、市人防办

  (一)负责起草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人防工程的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日常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二)负责制订全市人民防空通信及警报网的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市城乡规划局

  (一)在组织编制本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工作中,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地震、水利、人防、文物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相关规范、规定将合理的意见完善到相关规划中,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对社会公示。

  (二)严禁在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储存、生产、经营单位和石油、成品油、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内及尾矿库溃坝危及范围内规划居民区、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构筑物。

  (三)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一、市文物局

  (一)负责对全市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监督检查文物保护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负责起草博物馆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博物馆落实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按照职责权限对符合条件的博物馆进行核准登记,对未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的文物收藏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三)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二、市公用事业局

  (一)负责城市燃气(含管道)、供热(含管道)、公共交通、供水行业、污水处理、中水利用、道路照明及灯饰(亮化)等公用事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起草本行业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负责城市燃气(含管道)、供热(含管道)等公用事业重要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供水、污水处理、城市燃气、供热等公用事业重要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三、市园林局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园林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园林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查处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四、市国资委

  (一)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

  (二)督促企业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和落实应急救援预案。

  (四)依法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五)引导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五、市农机局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农业机械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农业机械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完善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有关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拖拉机的安全监督工作;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六、市供销社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供销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

  (三)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四)监督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负责供销社系统化肥、农药、烟花爆竹等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六)依法查处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

  二十七、市黄金局

  (一)负责市属及其以上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黄金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监督黄金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行业有关安全的规章、规定。

  (三)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方案的制订及考核评定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黄金生产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依法制止和打击破坏黄金资源及非法开采行为。

  (五)依法审查批准或上报黄金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竣工验收。

  (六)组织本行业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依法参加黄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八、市煤炭工业局

  (一)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监督煤炭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煤炭行业有关安全的规章、规定;负责对所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行考核;依法审查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及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依法参加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九、市总工会

  (一)参加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研究和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的制定、修改,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二)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三)依法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

  (四)按规定参加生产安全、消防事故和相应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竞赛活动。

  三十、市工商局

  (一)严把核准登记关,依据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证(批准文件),办理矿山采选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注册登记。

  (二)负责依法取缔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超营业执照批准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通领域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制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依法负责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列入国家发证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企业申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咨询和受理转报工作,并对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三十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西分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

  (二)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法对地方(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市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辖区45万吨/年规模(或新增能力)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十三、市气象局

  (一)负责制订气象灾害防御方案,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气象减灾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二)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负责监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四、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

  (一)负责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铁路监护道口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问题。

  (三)负责铁路沿线的防护设施建设。

  三十五、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洛阳分院

  负责所辖系统及飞行场地的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