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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食品安全“否决”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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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7 月 2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食品安全“否决”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否决”是指对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否决”情形的各级政府以及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当年的评先受奖等资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政府签订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责任人)。

  第四条 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否决”办法的实施,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否决”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对省垂直管理单位实施食品安全“否决”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政府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应“否决”的情形,建议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其实施食品安全“否决”:

  (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质量事故,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分管环节内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五)违规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在食品安全日常工作中发现适用“否决”情形的,可即时下达《食品安全“否决”决定书》,“否决”自《食品安全“否决”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条 食品安全“否决”的实施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评先、表彰奖励挂钩。对被实施“否决”的责任单位,取消其当年评先受奖资格。对被实施“否决”的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评先受奖资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进行评先、表彰奖励、授予单位荣誉称号时,应征求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考核和调查核实,认为拟“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在实施“否决”前,应先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再提出拟“否决”建议,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作出食品安全“否决”决定后,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将《食品安全“否决”决定书》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及个人,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绩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组织、绩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否决”办法有关事项的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被实施食品安全“否决”的责任单位应当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上报整改情况。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形成督促检查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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