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 崔晓彧 通讯员 张志远)近日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根据相关规定,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该《条例(修订草案)》还将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条例(修订草案)》对在龙门石窟园区内进行艺术创作的行为作了规定:“拍摄电影、电视剧(片)、商业用途的专业录像或专业摄影等需拍摄龙门石窟外景和洞窟内景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进入龙门石窟洞窟内测绘石刻艺术品的”,则应当经同意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在监督下进行。
《条例(修订草案)》要求“严格控制龙门景区内的经营业户总量”;龙门景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要接受统一规划布局,与周围景物、景观相协调。商户的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种以及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也将有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对影响龙门石窟泉源的工程,“应当封闭或拆除”,对影响龙门石窟泉源的企业以及相关生产活动,应当在“和企业约定的时间内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直至影响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