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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书写应规范 存在瑕疵不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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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7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借据书写应规范 存在瑕疵不好办
  核心提示

  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较为普遍,借货双方往往出具借据。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因书写不完善、不规范造成借据(法律上称之为借款合同)存在瑕疵而引发的纠纷占较高比例,一些存在瑕疵的借据甚至成了一纸空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表明:借据书写应规范,存在瑕疵不好办。

  案件回放 好借不好还

  2007年7月初,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王刚向马媛媛借了1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马媛媛现金1万元,2007年7月20日前归还。”借据中未对利息一项作明确约定。

  还款期到后,王刚没有按时还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后,马媛媛将王刚及其妻子赵丽告上法庭,要求王刚夫妇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 偿还欠款支付利息

  庭审中,马媛媛认为,她借给王刚1万元后,王刚书面承诺在2007年7月20日前归还,但还款期到后,王刚拒绝还款的行为已经违约。她向王刚的妻子赵丽讨要欠款同样未果,所以将王刚夫妇告上法庭,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王刚夫妇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无法对此案进行调解,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王刚夫妇偿还马媛媛欠款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别让借据成了一纸空文

  负责审理此案的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本案中,马媛媛持王刚出具的借款凭证向王刚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法院予以认定,王刚夫妇所欠债务也应清偿。此外,王刚、赵丽二人作为夫妻,且借款产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所以,对马媛媛要求王刚夫妇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但法官指出,王刚出具给马媛媛的借据实际上存有瑕疵——没有对利息相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法官认为,从双方的利息纠纷方面而言,如果借据中写清楚利息相关事宜,马媛媛可通过法律途径向王刚夫妇追讨利息。由于借据中未对利息作明确说明,该笔借款按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息借款。但在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情况下,相关法律还规定出借人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主张,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债务人偿还欠款之日止。

  王刚、赵丽夫妇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相关法律规定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根据本案实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

 不规范借据易出现的三大瑕疵

  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姓名书写不规范、借据内容书写不完整和借据形式不规范是借据瑕疵的三大主要表现。

  由于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亲友、同事、同学等熟人之间,当事人在书写借据时容易将习惯称呼或小名用在借据中,如“王姨”、“三哥”、“辉辉”等。借款人署名与借款人身份证上显示姓名不一致等情况也经常出现。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如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借贷事实,则很难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借款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张不存在瑕疵的借据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内容。

  法官建议,在书写借据时,如出现既有人民币又有外币的情况,借贷双方最好能注明币种;在书写借据的款项数额时,借贷双方应单独或同时注明数额的大写汉字,以免发生纠纷;在书写借款合同时应避免歧义,如“张某借李某3000元”、“王某还欠款5000元”等;在借款期限上,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借据中若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人可随时返还,出借人也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若提前还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实际借款时间计算利息。

  此外,按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借款人在借款期限截止后,出借人即有权要求借款人还款,其诉讼时效从借款期限截止日起算。借款合同中没有借款截止期限的,从出借人主张债权利时起算。同时,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出借人在明知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用于赌博、贩毒等非法用途却仍然出借的,借据将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形式上除法律另有约定外,没有明确规定的,除书面形式外,还可以是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利息将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将被视为不支付利息。                        记者 马毓鋆 通讯员 于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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