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自豪 通讯员 赵梅香)昨日从市工商局获悉,7月5日,省工商局出台了《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兴业的通知》,进一步给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发展“减负”。市工商局负责人表示,全市工商系统将用足用活政策,简化小型微型企业创办审批程序,放宽小型微型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条件限制,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经营成本。
放宽名称条件。允许小型微型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科技”、“商务”、“文化传媒”、“创意设计”等不反映具体行业或能够反映服务内容、方式的字词表述行业;允许连锁经营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设立时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允许小型微型企业因调整经营方向、做大做强等特殊原因,在其原名称经核准后的一年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放宽经营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或许可外,小型微型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积极予以支持。允许小型微型企业不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核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用新兴行业、新兴产业表述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
放宽住所要求。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均可以作为住所和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住所和经营场所。允许将自有或他人住宅,在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履行法定程序后作为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小型微型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有权证的,凭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即可作为登记注册的有效材料;在有形市场内设立小型微型企业的,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该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或租约,可不要求提交权属证明文件。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的,住所如无变动,可不再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放宽出资方式。投资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作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创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无最低出资数额限制。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通知》规定,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免征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和企业年检费,分支机构按其隶属企业的注册资本享受免征政策。免征范围内的企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增资后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的,按原规定征收登记费,减资后注册资本等于或低于50万元的,免征登记费。免征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通知》要求,对设立小型微型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场核准办结。申请小型微型企业登记除确需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实行当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