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的依法征纳行为,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234号)要求,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从2012年11月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统一按30日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2年10月31日前申报且缴纳契税的,仍按原规定的契税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契税。
二、在洛阳市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三、本市原有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