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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公益性岗位 社保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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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7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上调公益性岗位 社保补贴标准
市本级人员由每月433.8元 上调至485.26元
  本报讯 (记者 李迎博 特约记者 李帆)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上调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市本级人员由原来的每月433.8元上调至485.26元,自本月起执行。

  根据《关于印发洛阳市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我市对公益性岗位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市本级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确定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各县(市)区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原则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岗位补贴与最低工资标准(或以上)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筹集解决,确保每一名公益性岗位人员每月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包含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我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33466元,据此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均作调整。调整后,市本级人员每人每月多获得补贴51.46元,其中,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99.2元调整为334.66元,医疗保险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4.7元调整为117.13元,失业保险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9.9元调整为33.47元。

  据了解,我市公益性岗位主要有以下五大类:一是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所需岗位;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所需岗位;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组织的工勤服务所需岗位;四是城镇交通秩序协助管理岗位和城镇街道、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岗位;五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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