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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版:国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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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就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头等大事
中央和省级机关完成 软件正版化整改工作
专项资金可用于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百艘打捞船“御浒苔于岸外”
城乡市场共同繁荣 消费结构不断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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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7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财政部重新制定《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可用于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据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 记者17日从财政部获悉,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日前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具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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