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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版:国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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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思想行动更好统一到中央重大决策上来
国务院专项督查 房地产市场调控情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不能改变黄岩岛 属于中国的事实
京港澳高速 双方向通车
婚姻登记信息 实现全国联网
车险报案超2.7万起
整顿矿用安标产品
防不合格品入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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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治水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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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7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婚姻登记信息 实现全国联网
婚姻当事人持合法身份证件 可查阅本人婚姻登记档案
  7月24日,市民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新华社发)
  综合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记者 卫敏丽)民政部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目标。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俞建良在此间介绍,目前,民政部已初步建立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省级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

  记者获悉,今后,民政部门还将积极推动与法院系统判决、调解离婚信息,与外交部门境外办理婚姻信息及港澳台地区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逐步建立完善“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探索推动婚姻登记信息与公安部门公民户籍身份信息的联网,开展与司法、住建等部门间婚姻信息核证共享试点。

  民政部还将积极争取立法改革,探索打破在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限制,推进婚姻登记制度变革。

  民政部门将在合情合法的基础上,根据先内部后外部、先部门后个人的基本原则,推动婚姻信息的合理谨慎使用。

  按规定,以下个人和部门可以查询婚姻登记信息:(一)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三)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四)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以查询当事人的婚姻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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