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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7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民政部发文规范基金会行为
应定期公布详细收支明细
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综合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记者卫敏丽)民政部网站29日公布民政部近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明确要求,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违反规定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本合格

    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有评估等级的可以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明确,基金会需要公布的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规定》特别指出,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规定》明确,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

    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规定》要求,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据悉,《规定》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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