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报经市委批准:给予暴洪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暴洪涛,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甘肃兰州人,大专文化,199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2001年11月任瀍河区瀍西办事处副书记、主任,2004年11月任瀍西办事处党工委书记(2009年8月任副县级干部),2010年1月任瀍河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2010年6月任瀍河区回族乡史家湾村安居路建设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
暴洪涛利用担任安居路拆迁指挥部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虚构拆迁补偿协议套取国家公款116642.8元,分得16000元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受他人现金2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2012年3月,暴洪涛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暴洪涛案件给我们党员领导干部几点警示:
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暴洪涛把公共权力当作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最终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把为人民用好权、管好钱,作为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增强公仆意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法纪意识淡薄,导致暴洪涛滑入犯罪深渊。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增强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意识,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着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要求自己,做到遵纪守法、率先垂范。
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暴洪涛案件再次说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懂得接受监督、习惯接受监督、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正确处理监督和履行职责的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中共洛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