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千呼万唤始出来
旅游法草案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旅游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和广大旅游者一直期盼的旅游法终于浮出水面。
旅游法的雏形在20多年前就已存在。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经过数载,得益于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法草案终于提请审议。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2万多处,旅行社达到2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1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说,许多国家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时,居民出游意愿显著增强。为了顺应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不断丰富旅游产品,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旅游法。
他同时指出,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也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旅游法律。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指出,西方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立法进程与旅游业发展过程是同步的。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这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身份不匹配,同时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也对旅游综合立法提出了要求。
此次提请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共设十章98条,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权利救济等内容作了规定。
旅游法草案内容丰富,不但对旅游者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定,还对政府层面的旅游规划提出明确的法律要求。对于广大旅游消费者来说,这部法律对旅行社经营、旅游合同订立、旅游经营违法处罚等方面作出详尽规定,目的就是从法律层面最大限度保护旅游者的正当权益。
旅游法草案对旅游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比如,针对“零负团费”,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服务合同是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有效凭证。旅游法草案从旅游合同订立、旅行社告知义务、合同变更限制、旅行社违约后果处理等方面对旅游服务合同作出规定。对于旅游消费中可能遇到的甩团问题,草案规定,旅行社或者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拒绝履行合同,将对旅行社进行巨额罚款并停业整顿,对导游处以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旅游法草案对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对于这几年频繁出现的景区门票涨价问题,旅游法草案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旅游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对于旅游法草案的提请审议,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说:“我国旅游业已进入大旅游时代,单靠行政手段已无法解决许多深层次问题,必须寻求制度化保障,期待旅游法早日颁布实施。”
邵琪伟则表示,旅游业界期盼一部立足于中国旅游业发展实际、借鉴国际成熟法律制度、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旅游业内在规律、体现旅游业综合性特点的旅游综合立法能尽快出台。
强迫旅游者购物,旅行社将被停业
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草案还对导游索取小费作出法律责任规定。旅游法草案指出,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法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规范“零负团费”等旅游市场乱相
针对“零负团费”,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针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不高,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
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要求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根据旅游纠纷中旅游者多为异地诉讼的特点,设置了特殊地域管辖制度。
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
旅游法草案指出,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旅游法草案还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至于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属于价格法范畴,旅游法草案并未涉及。
旅行社违约,将支付旅游者赔偿金
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置换、减少游览娱乐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或者赔偿旅游者完成遗漏、减少服务项目所需合理费用。
旅游法草案同时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拒绝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或导游,旅游法草案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
旅游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旅游法草案规定,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
草案同时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资质,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消防的有关规定,制订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