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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9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表决通过,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机关和有关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
    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8月3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分别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机关和有关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益诉讼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关注。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情况,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家认为,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修改意见报告时指出,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紧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就在研究哪些涉及保护消费者的组织,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起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

    公民个人可否提起公益诉讼问题也是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最终经过反复研究之后,现在公益诉讼的主体只写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尚未将公民个人纳入。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监督权

    修改后的民诉法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增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民可选择再审法院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说:“法律实际上把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

    王胜明介绍,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明确,如果公民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只能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当时考虑的是便于解决申诉难,便于由上级法院来纠正有关错误。

    “这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中经过反复研究,认为这个原则应该坚持。”王胜明说,所以根据刚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应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但是有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公民之间,比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种,如果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及到需要协调意见,包括涉及到证据事实的认定等,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王胜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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