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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版: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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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 需履行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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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9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成立业主委员会 需履行哪些程序
    求助:近日,家住瀍河回族区的市民周先生打来电话称,其居住的小区居民想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知道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帮办:瀍河回族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说,根据我市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小区业主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业主、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由5至9人组成,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各1名,业主代表3至7名。筹备组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或者居民委员会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持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业委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等资料到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备案后7日内公示其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所有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手续。拒不移交档案资料、印章的,由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记者 王蕾 特约记者 王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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