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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版: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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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须备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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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9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须备案公示
不备案就收费将受查处
    本报讯 (记者 李迎博 通讯员 杜攀峰)昨日,记者从全市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后,我市民办幼儿园均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到当地价格部门进行收费备案。对不按规定备案且继续收费的,价格部门将进行查处,教育部门也将对其办园许可证不予年审。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凡是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各类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幼儿班、学前班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向幼儿收费,都要执行备案制度。其中,城市区(不含吉利区)省级、市级示范级民办幼儿园报市物价部门备案,一级、二级、注册登记级民办幼儿园报所在城市区物价部门备案;各县(市)、吉利区民办幼儿园报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根据相关规定,民办幼儿园向入园幼儿只能收取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除此之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其中,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收取保育教育费后不得再收取书本费;服务性收费主要包括伙食费、延时托管费和校车费,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代收费主要包括生活用品费、体检费、外出活动费等,也应遵循家长自愿的原则据实收取,且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今后,民办幼儿园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必须公布该学校的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备案文号,还须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让幼儿家长明白消费。同时,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另外,为促进我市民办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我市民办幼儿园目前可享受一定的价格优惠政策: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暖、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其中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居民合表价格执行,即每度电价为0.568元、每吨水价为2.55元;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办幼儿园教学用房、餐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教职工按照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幼儿园儿童免征;对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开办的民办幼儿园,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小区居民物业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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